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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要求来确定,公司内部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则。根据双方约定,真实意思表示和股东资格应当确定 如果纠纷发生在公司以外,即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之间,则属于集团法的范围,在确定股东资格时,应当遵循公示原则和外观原则,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文件中记载为股东,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向公司实际出资,取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的权利。在上述特征中,公司章程的记载、登记文件和股东名册是公司股东的形式特征,而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额、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公司股东的形式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的,取得出资证明书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是公司股东的实质特征,规定实际投资者应当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实际投资者与前款所称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的纠纷,而实际投资者以名义股东实际履行了投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投资者权利的,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在公司章程上记载、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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