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词典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深圳市劳动仲裁代理人资格相关规定
释义
深圳市关于劳动仲裁代理人资格的相关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要求,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被委托为代理人。详情见立案大厅张贴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另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定,实习律师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必须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不得单独办案;律师助理只能辅助执业律师办理法律业务,不得单独承办律师业务。
随便看
什么时候是刑事辩护律师最佳的介入时机
分居协议该如何签订
行政复议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应该如何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强制执行所需的必备文件有哪些
遗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嫖娼被抓了怎么处罚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流程
欠钱起诉怎么写诉状
劳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如何解决
哪些方式可以用来将人驱逐出境
遗嘱执行人有什么作用
交通事故肌肉拉伤是否有资格申请伤残鉴定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所需手续材料一览
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刑法如何判定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成立
法律如何界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遭遇网络诈骗后如何挽回被骗钱款
结婚证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遗嘱公证的有效期限在多长时间范围内
公证遗产继承有哪些注意事项
补办结婚证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对于逃避商检罪既遂应该如何追究责任
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配如何进行
下级法院对刑事抗诉的有效时间达到多久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库暂行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生产合作社标准章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粮食合作社简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22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七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八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苏维埃建设的重要训令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zdxc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6/10/30 20: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