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Conversion of Merchant Ships into Warships1907年10月18日在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签订的公约。主要内容是:任何改装为军舰的商船,除非被置于船旗国的直接管辖、控制和负责之下,不能取得军舰的权利和义务;改装为军舰的商船必须具备本国军舰特有的外部标志;舰长应为国家服役并由主管机关正式任命;船员应受军队纪律的约束;任何改装为军舰的商船必须在战争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中国于1917年5月10日加入《公约》。 |